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8107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泰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济南市历城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泰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