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泰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8107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泰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济南市历城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泰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