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执信路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4787181908W。
法定代表人:王启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472671111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91262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6932.66元(截至2021年3月2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12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8458.66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10日、5月18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两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到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股权信息,除被执行人***持有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歇业,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
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山管理部、淄博市博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缴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
五、2022年3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博山区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26日,到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已歇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博山华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4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