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448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执信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7181908W。
法定代表人:王启德。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苗苗
审 判 员  杜洪芳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448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执信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7181908W。
法定代表人:王启德。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苗苗
审 判 员  杜洪芳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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