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山东
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南朱家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执信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7181908W。
法定代表人:王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刚,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苗苗
审 判 员  杜洪芳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山东
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南朱家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执信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7181908W。
法定代表人:王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刚,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源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苗苗
审 判 员  杜洪芳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