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王秋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秋光、***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秋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秋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秋光、***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绪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