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胶光路南鱼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秋光,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老聊滑路南宋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经理。
被执行人:王秋光,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寨东村135号。
被执行人:赵春英,女,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寨东村135号。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秋光、赵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21)鲁1524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宝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夏绪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