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4民初2293号
原告: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阿胶街中段路北财政局办公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UPF6567。
法定代表人:付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胶光路南鱼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68321914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赵春英,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寨东村135号。身份证号码372525196112284421。
被告:***,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寨东村135号。身份证号码372525196008094417。
被告: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老聊滑路南宋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53535683U。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执行董事。
原告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商贸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物流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丰物流公司、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银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丰物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6.85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欠息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85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华丰物流公司、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未提供答辩意见。
东银商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东银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8年1月31日,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农商银行)与华丰物流公司签订(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01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华丰物流公司向东阿农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借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81%,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于2019年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保证;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担保概况
2018年1月31日,碧水工程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东阿农商银行签订(东阿农商行)保字(2018)年第01032号《保证合同》。约定碧水工程公司为华丰物流公司在东阿农商银行处的贷款300万元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2018年1月31日,***、赵春英与东阿农商银行签订《承诺保证书》,承诺自愿为债务人华丰物流公司依主合同与债权人东阿农商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数额为3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履行情况
2018年1月31日,东阿农商银行向华丰物流公司在东阿农商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账号:9150115040142050000236)发放借款3,00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月利率为4.56750‰。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1月份,东阿农商银行对借款人和各保证人进行了催收。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4.83万元未归还。2020年12月30日,东阿农商银行与东银商贸公司签订(2020)东农商债转ZH-038号《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涉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债权交割日之后基于转让本金产生的所有利息转让给东银商贸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双方对转让债权进行了交割。2021年1月5日,东阿农商行和东银商贸公司共同制作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报纸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华丰物流公司、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等债务人和保证人。
综上所述,东阿农商银行与华丰物流公司、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保证书》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东阿农商银行向华丰物流公司账户发放借款3,000,000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丰物流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各被告对借款本息均未归还,实属违约。东阿农商银行与东银商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债权交割日之后由此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东银商贸公司,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该转让合同属有效合同。东阿农商行与东银商贸公司对转让债权进行了交割并通知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转让行为已经成立,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东银商贸公司要求华丰物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作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知悉借款的数额、用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被告华丰物流公司、碧水工程公司、***、赵春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阿县东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利率及方式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赵春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赵春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述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