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9430号之一
原告: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程方清,总经理。
被告:江阴迪凡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汤伟益。
第三人:马雪平,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明珠花园32幢203室。
原告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迪凡模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职贝贝
书 记 员 周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