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4号
申请人: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光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龙村凉帽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皆同)5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32元,由申请人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