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536号之二
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光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228工业区前程路2号B栋101(B栋201-504、A栋厂房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凌
书 记 员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