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0022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诉被告***、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