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616号
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山东省科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善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