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33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730077996。
主要负责人:李广亮。
被告:潍坊春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大地路以西,丰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32110K。
法定代表人:高永俊,总经理。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8-15号四建美林大厦1-1304-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06323893。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春源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