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26民初2270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8-15号四建美林大厦1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22层2202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霖消防”)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置业”)、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瓯控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霖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鑫置业、鼎瓯控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霖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鑫置业***消防支付工程款1032502.26元及利息暂计10000元(以1032502.2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鼎瓯控股对鼎鑫置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鼎鑫置业***消防支付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鑫置业、鼎瓯控股负担。事实与理由:润霖消防于2020年2月与鼎鑫置业签订《**实验学校南校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鼎鑫置业将位于济南市商河县的**××学校××区消防工程发包给润霖消防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3500000元,并约定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结后次月甲方(第一被告)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施工合同签订后,润霖消防按照约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并于2022年1月12日审计结算完毕,审定金额为3816502.26元。现鼎鑫置业仅***消防支付了工程款2784000元,剩余工程款1032502.26元一直未按约***消防支付。经查,鼎瓯控股系鼎鑫置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被告此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员以及财产高度混同,鼎瓯控股应当对鼎鑫置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润霖消防与鼎鑫置业于2020年2月与签订《**实验学校南校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鼎鑫置业将位于济南市商河县的**××学校××区消防工程发包给润霖消防施工,其中“第三条合同造价4、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3500000元,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除鼎鑫置业确认之涉及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按实际情况修改)。4.1付款方式:(2)无预付款……综合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扣除违约扣款事项后,无息返还。第九条、保修期及费用本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2020年8月3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鼎鑫置业与润霖消防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记载“施工单位送审金额:3834925.24元审定金额:3816502.26元审减金额:18422.98元”,2022年1月12***消防签章,2022年3月7***置业**。
施工合同签订后,润霖消防按照约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润霖消防被鼎鑫置业罚款共计16000元。鼎鑫置业已***消防支付了工程款2784000元。
另查明,润霖消防因本案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鼎瓯控股并非鼎鑫置业的股东,济南泺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记载:鼎鑫置业与鼎瓯控股股东人员不存在混淆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点:一是涉案工程价款;二是鼎鑫置业是否应支付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三是鼎鑫置业是否应承担润霖消防支付的律师费、保全申请***全责任保险费;四是鼎瓯控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涉案工程价款。润霖消防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3500000元”计算工程价款,鼎鑫置业辩称按照“审定金额为3816502.26元”计算工程价款。本院认为,《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包干价,但亦约定“除鼎鑫置业确认之涉及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按实际情况修改)”,2022年鼎鑫置业与润霖消防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记载“施工单位送审金额:3834925.24元审定金额:3816502.26元审减金额:18422.98元”,双方均在该结算表上**,应视为对变更后金额的确认,故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价款共计为3816502.26元。润霖消防***置业均认可对润霖消防进行了罚款,但对罚款是否包含在审减金额中存在争议。润霖消防主张该罚款已计入审减金额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润霖消防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涉案工程价款应为3800502.26元(3816502.26-16000)。
因鼎鑫置业已***消防支付了工程款2784000元,故其还应***消防支付1016502.26元(3800502.26-2784000)。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鼎鑫置业是否应支付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施工合同》约定:“4.1付款方式:(2)无预付款……综合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扣除违约扣款事项后,无息返还。”2022年鼎鑫置业与润霖消防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记载“施工单位送审金额:3834925.24元审定金额:3816502.26元审减金额:18422.98元”,2022年1月12***消防签章。鼎鑫置业虽于2022年3月7日才**确认,但结合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润霖消防签章已于2022年1月12日对结算审计金额签章确认的事实,鼎鑫置业存在拖延结算的嫌疑,故对润霖消防主张的自一个月后即2022年2月13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即应自2022年2月13***置业付款95%即3610477.15元(3800502.26×95%),鼎鑫置业已支付2784000元,尚欠826477.15元(3610477.15-2784000)未支付。《施工合同》约定:“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扣除违约扣款事项后,无息返还。本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即鼎鑫置业应在2020年8月3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022年8月31日返还质保金190025.11元(3800502.26×5%)。因润霖消防自愿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故鼎鑫置业应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以82647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16502.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鼎鑫置业是否应承担润霖消防支付的律师费。润霖消防主***置业支付其付出的律师费,但自认双方之间并未就律师的负担进行约定,故对润霖消防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申请***全责任保险费,系润霖消防为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故鼎鑫置业应支***消防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鼎瓯控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润霖消防主***控股系鼎鑫置业的控股股东,但其提交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并未显示鼎瓯控股系鼎鑫置业的股东,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适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且济南泺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记载:鼎鑫置业与鼎瓯控股股东人员不存在混淆的情况。故对润霖消防要求鼎瓯控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502.26元;
二、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826477.1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16502.2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
四、驳回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62元,减半收取计7181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雯
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