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665号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8-15号四建美林大厦1-1304-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06323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CDJC7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22层2202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EPJXL5D。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10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280480.23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鼎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燕山支行的存款10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782.2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