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928号
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097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海大道6号中梁首府11栋。
法定代表人:**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