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928号 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097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海大道6号中梁首府11栋。 法定代表人:**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