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商初字第067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磊。
被告***。
被告***。
被告XXX。
被告南通兴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云诉被告***、***、XXX、南通兴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季渭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