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67207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璇。
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5441362G,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苏1302民初8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车辆,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