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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2532号
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99号光明地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谢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幸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
被告江苏宏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楼向宏。
被告义乌市昀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41幢2、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立强。
第三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中豪国际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
第二、三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控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昀朔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