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8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67207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璇。
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5441362G,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8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要求支付涉及咨询服务费68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3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因均属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该公司名下位于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三年;该公司名下的苏N×××××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因未有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