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477号
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晨,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侵权行为持续发展,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