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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2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67207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12幢一层F区520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69434T),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1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80000元,违约金10616元;被执行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11元。因被执行人青海中发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实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16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