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3498号
原告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号标房**。
法定代表人杨锋。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杨必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戴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