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7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都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锋,执行董事。上诉人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绍兴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