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执恢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水泊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正国,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剧场,,住所地:梁山县城水泊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剧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进行执行,2019年9月2日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调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梁山县水波中路100号1、2栋,产权证号为000076号的房产。2019年9月23日,本院对梁山县剧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不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