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835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被告: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