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835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被告: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