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83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48172130,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东文化广场五号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169150645P,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县梁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050307111281202000013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