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南10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刁维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2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296号裁决书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