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12号

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面村南10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刁维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250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董事长。

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科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理由为“因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