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10491号
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南10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刁维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欣苑小区3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梁庄五街30号。
被告:***,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保利大明湖花园一区12号楼1单元504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孙解行政村孙解庄村59号。
第三人:葛兴海,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高尔乡出泉沟860号。
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8元,减半收取计14734元,由原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