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1695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南104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394453G。
法定代表人:刁维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