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云,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南104国道旁。
被告:***,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常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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