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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鼎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4055号
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牡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92320028R。
法定代表人崔广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15P
法定代表人:沈德彬,董事长。
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