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69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昌四港镇闸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委托诉讼代表人:彭明星,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彬。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6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