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361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江,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
法定代表人:沈德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岔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施安娜
人民陪审员 葛春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