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32执异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邵桂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连啟(又名李新起),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玉花,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程立林,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邵桂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连啟、黄玉花与被执行人程立林、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2017年8月1日法院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7×××10)为劳保专用款账户,被执行人程立林项目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未通过公司账户,都是程立林自己操作,申请人开立涉案账户至今,一直用于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申请人的劳保专用款账户。
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1份,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专用收据4份,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回单、支票16份,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7×××10的交易记录等。
申请执行人称,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款作何用与本人无关,法院冻结涉案账户合情合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白连啟、黄玉花与被执行人程立林、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白连啟、黄玉花损失272229.10元。二、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程立林赔偿原告白连啟、黄玉花损失272229.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白连啟、黄玉花其他诉讼请求。程立林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6月1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白连啟、黄玉花申请执行。2017年7月25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冻结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账户内存款230552.58元。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显示,涉案账户是经审批手续而设立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专用账户。根据涉案账户资金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涉案账户主要用途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账号:37×××10)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故对于异议人提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裁定如下:
中止对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7×××10的账户银行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马慧颖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