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李新起),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花(系***之妻),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军,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邵桂英,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玉花、原审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玉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不是赔偿义务人。上诉人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陈营联谊社区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为陈营村委会,监管方是梁山县经济开发区,有《工程项目合同书》为证。上诉人和建筑公司是按照陈营村委会提供的图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无权更改图纸。如果施工侵害相邻权,责任应由图纸规划设计人陈营村委会负责。上诉人和建筑公司只是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图纸施工,不应承担由于图纸设规划设计问题引发的民事责任。在被上诉人楼房的东侧开发建设商品楼的主体是陈营村委会,商品楼的界点坐标及图纸由陈营村委会确定,与上诉人无关。二、被上诉人的楼房属于违章建筑,其拆建、修复的价款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错误。《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的楼房是被上诉人一方建设的,不是上诉人建设的,上诉人及建筑公司承建的楼房,产权属于陈营村委会,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问题,更不存在因此造成他人损失。2、违章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取得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被上诉人在承包的村委会的土地上建筑楼房,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3、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错误。被上诉人的楼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合法建筑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被上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
***、黄玉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上诉人的楼房不属于违章建筑,被上诉人对受损楼房具有合法所有权,合法权益应受保护。陈营村委会将涉案楼房所占压使用的土地自2002年起承包给被上诉人建设楼房,被上诉人已按约定交清了使用费并建设了楼房。2003年6月2日梁山县杨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被上诉人的建房行为予以审批,批准被上诉人的建房行为。二、***是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被上诉人楼房损害的相邻楼盘是***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和施工的。根据《建筑法》第39条的规定,所建设的楼盘不论是谁规划、设计,图纸无论是谁提供,***作为开发、建设施工方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在未尽到法定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其建设施工行为造成楼房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陈述。
***、黄玉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份,二原告承包梁山县杨营镇陈营村民委员会位于陈营村北、公明路南土地2.25亩,用于建造楼房,约定使用期限为10年,2003年,二原告在该土地上建造二层楼房一栋,上下各10间。2008年1月10日,梁山县杨营镇陈营村民委员会与二原告签订承包延期合同,延期至2022年6月份,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承包费。2014年,被告***借用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资质承揽梁山县杨营镇联谊社区工程,在二原告楼房的东侧开发建造住宅楼,造成原告所有的楼房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经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原告所有的楼房出现的墙体裂缝、楼面裂缝、梁板之间裂缝等受损情况是由被告***后建的住宅楼影响造成,经山东长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二原告的涉案楼房拆建及修复工程造价为272229.1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的建楼行为,造成二原告的楼房受损,被告***应当依法对二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2229.1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借用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资质承揽工程,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对被告***造成的物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黄玉花损失272229.10元;二、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赔偿原告***、黄玉花损失272229.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鉴定费40000元,均由被告***、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黄玉花提交了山东省村镇规划书申请审批表,证明其在2003年建房按照当时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审批表并不能证实涉案楼房为合法建筑。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的宅基地被陈营村规划给他人使用,2002年11月经陈营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将涉案土地承包给***建设楼房使用,***的建房申请经杨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玉花经陈营村委会批准使用涉案土地,建设楼房履行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自2003年出资建造涉案楼房,至今已占有、使用涉案楼房十多年,对涉案楼房享有合法权益,上诉人***主张涉案楼房为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毗邻的被上诉人***、黄玉花的楼房造成损害,因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施工行为致使***、黄玉花的楼房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的严重损害后果,侵害了***、黄玉花的合法权益,***对此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宋汝庆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