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32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东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