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752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京平,总经理。
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626,963.0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账户3700********_1存款626963.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