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91民初2579号
原告:济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技园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都花园北门对面中梁星海云著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创公司退还**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52.33元(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合计人民币101652.33元,及自2022年8月16日起以未付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龙创公司承担。诉讼中,**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龙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5.62元(以招标保证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至9月8日共计187天,按照LPR3.7%计算),及自2022年9月9日起以未付款项(即1895.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300元、律师费7000元由龙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龙创公司以其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的“淄博市高新区地块项目消防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公司参与招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10万元招标保证金打入龙创公司账户。开标后**公司未中标,龙创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招标人及收取保证金单位,应将保证金退还给**公司,因龙创公司原因未及时退还保证金导致**公司产生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公司起诉后龙创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公司转账支付保证金10万元。
龙创公司承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22年9月8日已经退还10万元保证金,本案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了法律和事实依据,且龙创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故依法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龙创公司承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龙创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表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60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龙创公司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给**公司造成了额外的利息损失,故在龙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的具体签订日期的情况下,**公司参照感谢信载明的办理退还手续时间向**公司主张自2022年3月5日至9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5.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还要求龙创公司支付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5.62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均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5.62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共计1055元,由被告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