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579号之一
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技园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都花园北门对面中梁星海云著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龙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