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648号
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通衢路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通衢路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通衢路分公司名下存款311446.7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通衢路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1446.7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077元,由申请人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