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1994号
原告:余良朝,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4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08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余良朝与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余良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良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