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08XM,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42、44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岚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8652226XT,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海运国际大厦1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饶新华。
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岚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章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张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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