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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02民初6837号
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08X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42、44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文,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18M6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5号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缪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浙0802民诉前调58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绘美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被告绘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245.6元(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22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方式承包被告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通衢街5号的中国衢州网红星耀城1#、2#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工程款总额为278000元,第二款约定系统主机、设备到场后一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2018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2019年1月23日衢州市柯城区质监站对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228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2019年7月3日原告开具了价税共计278000元的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拒绝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绘美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但原告未予提供,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案开工时间是2018年11月15日,原告提供的竣工备案登记表载明备案时间是2019年1月23日,已逾期39天,依约应扣除19.5%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12日原告柯达公司(乙方)与被告绘美公司(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中国衢州网红星耀城1#、2#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工程款总额为278000元,系统主机、设备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元,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余款228000元;2019年7月1日前未经消防验收,建设单位自行投入使用,视同消防验收合格;工程按业主要求2018年11月15日后开工,计划一个月完工,逾期甲方每日按工程总价的5‰扣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填报验收通知单及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2018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2019年1月23日网红星耀城产业园1#装饰工程、2#装饰工程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7月3日原告开具了278000元的发票并交付给被告。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余款228000元,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入账通知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签收单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现原告已举证证明消防工程于2019年1月23日登记备案。被告关于付款条件不成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工程款的数额,被告主张逾期完工,但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因原告的原因导致逾期完工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000元并支付以2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2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7元,保全费1772元,由被告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章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玉碟
书记员杨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