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199号
原告:**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沁雯,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菲,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莹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陆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