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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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42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08XM,住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42、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18M6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道5号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柯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绘美装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