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7号之二
原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5331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NLB02F,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印溪南路166号69幢02、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景天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06元。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应解除对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06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