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7号之二
原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5331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NLB02F,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印溪南路166号69幢02、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景天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06元。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应解除对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06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