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7号
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5331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1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NLB02F,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印溪南路166号69幢02、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
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6676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鑫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左传超
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