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800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经本院催要,***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韦长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枫